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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法律部分

行政能力测试法律部分

重点掌握:法的定义和特征;法的分类;法律关系。理解: 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运行。一般了解:法的体系;法的效力;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2)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3)评价作用:法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5)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政治职能)。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法不是万能的。

  二、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9、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法的分类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又称宪法,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定时间、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而规定的程序的法为程序法。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

  以上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法的分类,还有只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2、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在复合制结构的国家中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三)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三、法的效力和法律的关系

  (一)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旦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以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般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 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种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另一种情况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有几个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机构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相同。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违宪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刑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其特点:(1)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活动;(2)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3)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可分为:(1)违法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 一、法的制定

  

自题照影 前因后果问如何 眼阔心空且放歌 浮海十年家国事 闲情留取付梨涡 不二门中有发僧 聪明绝顶是无能 此身不上如来座 收拾河山亦要人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与责任。

  3、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通常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三个部分: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执法、司法的概述

  1、 执法、司法的概念

  执法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广义的执法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司法和执法是有区别的,表现如下:(1)主体不同。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2)内容不同。司法主要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执法指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比执法要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有较强的主动性。

  2、 我国司法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3、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务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三、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与违法的概念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法分为广义的违法和狭义的违法。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指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的非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是:(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故意和过失)(3)违法者须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4)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四、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法律监督内容。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三)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一、法与经济

  经济是法的内容,法是经济的形式。法始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在物质生活条件中,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

  法与经济有着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

  1、经济决定法律

  法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制定、法的内容、法的性质、法的重要特征以及法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

  2、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在:(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国家

  (一)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与国家是一种从属的关系,即法从属于国家,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

  1、法依靠国家。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法,法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的直接制定者。

  2、国家需要法。国家制定法是为了表达国家意志和实现国家的职能。

  但二者也存在紧张关系,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

  (二)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立法、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速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制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三、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1)在阶级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经济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使其对立。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性作用。具体表现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强化训练

  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 )

  A.崇尚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B.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 D.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 )

  A.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B.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C.统治阶级中某一阶层的意志 D.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一种( )

  A.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的关系 C.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 D.特殊的思想关系

  4.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是( )

  A.人民性 B.物质制约 C.强制性 D.统治阶级意志性

  5.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预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体现了法的(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6.有法必依的正确理解是( )

  A.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B.是健全社会主义的关键条件

  C.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D.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证

  7.法的指引作用针对的是( )

  A.本人的行为 B.他人的行为 C.一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8.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

  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 )

  A.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9.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 )

  A.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 D.法律制裁

  10.法的社会作用是指( )

  A.指引和评价作用 B.预测和教育作用

  C.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D.规范和强制作用

  11.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可以理解为( )

  A.法律的稳定性是绝对的 B.法律的连续性是绝对的

  C.二者都是绝对的 D.二者都是相对的

  12.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之为( )

  A.法律部门 B.法律体系 C.立法体系 D.法规体系

  1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分为( )

  A.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C.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律师法、选举法等

  D.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14.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15.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

  A.法律是否能积极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B.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

  C.法律是否能巩固国家政权

  D.法律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劳动人民的权利

  16.法律体系主要指某一国家全部的现行( )

  A.国内法 B.国际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7.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是( )

  A.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国家法律

  B.国家各类机关要依法办事

  C.各级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

  D.全体公民和一切组织要自觉守法

  18.违法行为要承担( )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法律责任 D.行政责任

  19.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 B.实事求是,是错必纠

  C.依法从重从快 D.准确、合法、及时

  20.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 )

  A.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无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部分有溯及力,部分无溯及力 D.有时有溯及力,有时无溯及力

  21—40(略)

  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C 2. A 3.A 4. D 5. D. 6. C 7. A 8. B 9.C 10.C

  11.D 12.A 13. A. 14. C 15.B 16.A 17. D 18. C 19. D 20. B

  21.—40(略)

  顶点智慧:

  言语之善,在于履行;法律之善,在于执行;钱财之善,在于施舍;生活之善,在于健康;安居之善,在于愉快。

  下期介绍“第四部分 法律中的第二章 宪法”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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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ISBN 7-5004-3785-4/D·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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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不看,可以认为值不得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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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准备的人,这几分都决不放弃的。
I BELIEVE I CAN FLY
我主要是因为对法律有些兴趣,所以这些比较多的文章还是看了。不是所有人都要看的,有兴趣看看,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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