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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不合作是比专制暴力更强大的力量

非暴力不合作是比专制暴力更强大的力量

非暴力不合作是比专制暴力更强大的力量 作者:心不太急 提交日期:2003-04-14 10:34:00        相信每个看到这个题目的人,首先想起来的就是甘地这个名字。    甘地公开烧毁了南非英国殖民当局特意发给他这个印度裔人的“良民证”,因为如果你是持有这个证件的“良民”,就意味着你不能坐火车的头等车厢,甚至人行道也只能在看不见白人时才可以行走,只要看见白人,你就必须立即让出人行道专供他们使用。甘地带头烧毁了“良民证”,这是公开“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因此在他们集体焚烧“良民证”时警察用警棍残暴地招待了甘地等人,但暴力未能制止甘地把“良民证”丢向火炉的手,他流血的手颤抖着然而决绝的在警棍的不断抽打下终于把良民证丢进了火炉!甘地这个普通的小律师从此受到了印度人在南非的国大党的注意。他们邀请他在国大党一次集会上做演讲。就是在这次集会上,甘地第一次提出了他“非暴力不合作”的主张。    在演讲中,有一个国大党成员站起来激动的高呼:“我要杀死他们!我要复仇!”他的激动在会场引起热烈反响。但甘地突然说:“不!”等人群冷静下来,甘地才说:我的意思是我们绝不杀死他们,相反,我要你们承受暴力的打击!我们要用自己的肉身来承受暴力的打击。如果肉身不做反抗并能够承受暴力的打击,那说明暴力不能征服我们!说明我们拥有比暴力更加强大的力量!    此后甘地几乎荒废了他的律师职业,把主要精力放到了以“不合作”方式对抗英国在南非的殖民当局的种族歧视法律上。他被捕入狱了。他虽然被关起来了,但其他人没有停止“不合作”,并有更多的印度裔人开始了“非暴力不合作”,于是有更多的人被关进大牢。但这种令英国殖民当局十分困惑的反抗方式仍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他们承受暴力的打击,不做回应,绝不反抗,但他们也绝不遵守“法律”——在人行道上他们不给白人让道,白人怎么打击他们也不反抗,但不管被打到什么程度,只要还有哪怕一丝力气,他们仍然要挣扎着在人行道上爬行。直到有一天,南非总督让警察把作为囚徒的甘地从监狱提到他的官邸,总督问他:我现在就给你恢复自由,但你能让他们停止反抗吗?甘地说:绝不!最后,总督只好说,我将签署一项命令,取消你所反抗的那部法律。甘地说了一声谢谢,正准备再回监狱时,总督又说:打开他的手铐,你现在就自由了。以至于甘地穿着囚服大摇大摆走出总督府时,警卫慌作一团,还以为发生了什么不寻常的大事。    确实发生了不寻常的大事,只是和警卫们想象的不一样罢了。    非暴力不合作首次取得了斗争成果。    甘地决定回到他的祖国印度,他的祖国此时还完全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之下。他要把“非暴力不合作”从南非带回自己的祖国。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存在是最大的邪恶,但甘地决心“不以暴力抗邪恶”。能够坦然面对暴力打击不作反抗但也不向邪恶屈服!在甘地作出回到印度的这个选择中,同时包含了他对监狱生涯的选择。他绝对不合作,但也决不用暴力反抗,坦然面对监牢。你来抓我就抓吧,关进大牢我就在里边呆着。你把我放出来我就出来,但仍然不与邪恶合作!你们把我抓抓放放,我就在监狱进进出出,但殖民当局始终无法从甘地身上看出一丝一毫屈服的可能。有一次法官又要给甘地判刑了,在审判前,法官问他:你为什么放弃聘请律师为你辩护?甘地说因为我要亲自为自己辩护。审判开始后,甘地给自己的辩护只有一句话:我请求本案的法官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我以最高刑罚。震惊中醒悟过来的法官问:还有吗?甘地答:就这些了。法官再问:你想收回或修改你的辩护吗?甘地答:不。法官很职业,他这一次果然给甘地判处七年刑罚。在宣判时这位英国法官说:我按照法律判处你最高的七年刑罚,但如果有一天法律需要宣布你无罪,没有人会比我更高兴的了。甘地又一次开始蹲监狱了。    在甘地针对英国殖民当局禁止印度人私自采集食盐而发起的“食盐自采”运动中,甘地徒步行走500多公里来到海边,亲自采集食盐。他的行动在全印度引起效仿,使英国殖民当局的法律遇到严重挑战。甘地虽再一次被捕入狱,但像早年在南非的“烧良民证”运动一样,甘地被抓并不能使运动停止。如果甘地被抓就可以使其他人开始合作的话,这对甘地恰恰是最危险的,这会暗示当局,只要有人不与殖民当局合作,把甘地抓起来就能解决问题,这只能导致甘地更经常性的被抓;并进一步诱导殖民当局,如果把甘地杀死也许从此就更“稳定”了。现在的情形是,甘地被抓,只能引起更多的印度人“不合作”。这样英国殖民当局只好使用暴力。在通往采盐场的道路上,全副武装的军警封锁了道路,但排队前往采盐场的印度人没有退缩,依然向前行进着。猛烈的暴力打击开始了,第一排的人被打得头破血流,终于有人倒下了,马上有人把倒下的人抬离现场;但第二排的人又上来了,他们向前跨出一步,站在刚倒下的人的位置,承受第二轮的暴力打击。第二排的人倒下被抬走了,第三排的人马上向前跨出一步,又站到了刚才别人倒下的位置……    在关于甘地的那部电影中,导演曾虚构了这样一个艺术化的细节:美联社常驻印度的记者在目睹了这一壮观的不合作情景之后,激动不已,狂奔到一个街头的老式电话机前,用电话机向国内发送“现场直播”报道:“从早至晚,逗号,人群没有退缩,逗号,一排倒下,逗号,另一排补上来,句号,进入夜晚后,逗号,排队等待打击的队伍越来越长,感叹号……”最后,这位记者激动的大声报道:“印度人自由了!”    是的,印度人自由了。他们能够承受暴力的打击,暴力不能使他们屈服!他们显示了身上比专制暴力更加强大的力量。直到用棍棒和皮鞭打击他们的暴力之手累得没有力气,直到打击他们的暴力之手因为恐惧而开始发抖!    专制就将在这一瞬间崩溃。一旦监狱不能使被囚者恐惧,它就形同虚设了;同理,暴力不能使不合作者屈服,它也将突然变得毫无意义。    一千多年前的中国人就悟出了水与舟之间的“载覆关系”,前几年还听到一句很流行的话,叫“不与水合作”,我不知道是谁“不与水合作”,但中国的“水”至今似乎仍然想不到“不与舟合作” !但印度民族与中国民族有一个不同就是,中国人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也许本来就缺乏一种来自灵魂深处的力量,而只有这种来自灵魂的力量才可以“不以暴力抗邪恶”并不向邪恶的暴力屈服。另一个不同,就是甘地不管在南非还是在印度“不合作”,统治者虽然对殖民地人民实行的是专制统治,但作为宗主国的统治者自己却是一个君主立宪的法治、民主国家。也许正是这一点,使邪恶的暴力有一个上限。印度人在禁止集会的法律生效后仍然坚持集会,被军队下令屠杀,惨案发生后,下令开枪的责任人就受到了惩罚。这在一个没有权力上限的专制政权统治的国度,也许是不可想象的。    但从甘地在南非和印度发起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中,中国人应该看到自己的不足。任何民族,不管面对的是外来的殖民统治还是本国的极权专制,事实上他们都有条件在最后的底线上选择不与合作。因为追求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共同天性。除非这是一个心甘情愿被奴役的民族!    能够承受暴力打击的力量,它本身就比暴力更加强大!它天然的具有比暴力更加高贵的品质。    2003-4-12   
又盛世了,汶川豆腐渣又没人记得了。
“最高法”:“公民不服从”首先不是什么?(一) 作者:心不太急 提交日期:2003-06-24 19:06:00 “最高法”:“公民不服从”首先不是什么?(一)       秦耕       在说清楚公民不服从“是”什么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说清楚它“不是”什么。本人曾经写过一篇《非暴力不合作:比专制暴力更强大的力量》,在那篇文章里,我主要介绍了甘地在南非和印度的“不服从”,但对于“不服从”到底是什么,几乎未作任何说明。在中国这个既缺少公民更缺少公民不服从的国度里,借鉴西方公民不合作传统的宝贵资源,对公民不合作的理论结合中国现实进行尝试性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我保证我的探讨是通俗的而非学术化的。    公民不服从是西方的文化传统之一,学术界普遍认可最早的不服从者是苏格拉底,公民不服从成为运动并引起全世界注意,始于甘地领导的印度独立运动,稍后由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是其接力。美国一位叫梭罗的先生,因为抗议当局实行的奴隶制度而拒绝缴税,自愿在监狱度过一个晚上,然后在第二天委托其姑妈帮他代缴税金,自己再获得释放。以“自愿入狱一晚”的方式进行政治抗议,就成为公民不服从的经典案例之一。因为这件事,他写了一篇《公民不服从的义务》,第一次提出了“公民不服从”这个概念。“公民不服从”引起法律学术界的研究,以我看,正是因为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的高涨。对“公民不服从”进行理论研究并形成一定体系的,目前也仅有美国。    “法律永远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合法”,这是公民不服从者必须首先面对的逻辑困境,也使公民不服从者从一开始就成为一个紧张存在。因为公民不服从现象的尖锐性,它在学术研究上甚至也是有很高风险的,在美国法律界,至今仍然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课题。       “良知拒绝者”与“公民不服从者”       其实甘地个人所进行的一系列不服从行为,更像是一个良知拒绝者。苏格拉底拒绝流亡甘愿接受死刑判决,在我看来也应该属于良知拒绝的范畴。甘地本人曾经明确表示:非暴力不合作是在我是一种宗教,而国大党常常把它当作一种策略。他对此甚至公开表示了反感。因为在他看来,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存在是最大的邪恶,他基于个人良知对此予以拒绝,这就够了。如果利用这种基于良知的拒绝行为而精心进行政治斗争,就显得动机不够纯粹了。如果说良知拒绝者仅仅是一个好人,那么公民不服从者就是一个有政治诉求和法律责任的公民。他们在身份上的明显区别就是“好人”与“公民”的区别。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说:好人平时是看不见的,他好像从来就不曾存在,但他在需要的时候就会从天而降。就像任何一个见义勇为者对处于危险境地者的施救一样,总是突然显身又突然消失,好人没有动机,不求回报,好人的行为不须事先准备,事后也无须实现什么目的。好人的行为还是个人化的、偶然的、不连续的、无组织的,“是神的感召”。而“公民不服从者”则大不相同,公民是始终存在的,是公开的、彼此以明确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并与他人之间以一种法律的关系和契约的关系而存在,公民的不服从是一种有着明显政治诉求的行为,而且常常不是单个人的行动,不是无目的无准备的行动。“良知拒绝者”和“公民不服从者”都是以公开的违法行为向现存秩序发出挑战,但他们的所依据的最高原则仍然是完全不相同的,良知拒绝者是基于自己内心的良知,是依据“神的法律”而拒绝世俗的法律;公民不服从者则基于自己的公民责任,是依据“最高法”而拒绝服从世俗的法律秩序       “刑事违法者”与“公民不服从者”       表面看起来他们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仔细深究就会发现他们的根本不同。刑事违法者从主体上看,基本是单个人的行为;其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某个或某些具体的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侵害的是某个公共机关的权力或社会秩序;其行为特点表现在多以隐蔽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甚至凭借暴力进行,行为终了就尽可能销声匿迹,希望永远不为人知;从其主观方面看,刑事违法者基本是基于个人一己之私利而违法,其欲达成的目的是自私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相容的;最后,刑事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在某一点或某一局部引起暂时的紧张。    而“公民不服从者”从主体上看,肯定不是个人化的偶然行为,他们常常是多人的、甚至是有组织、有计划、连续性的行为;虽然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其行为指向却并不伤害任何具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他们诉诸的目标直接是国家的立法权,甚至是比立法权更高的权威——“最高法”,是某个或者某些法律的修改、终止或废除;从其行为特点上看,他们必须以完全公开的、绝对非暴力的、坚持不懈的方式进行,虽然他们也许面临比刑事违法者更大的安全风险,甚至不得不付出生命的代价,但他们也从来不会、也不愿隐匿自己的行为,因为对于不服从者来说,隐匿自己的行为就等于彻底取消了不合作、不服从,而且对于他们欲达成的目标来说,他们追求最大限度、最可能广泛的公开化;在主观方面,他们的不服从也许并不直接关乎自己的利益,“每个人的安全才是自己最可靠的安全”,如果他们实在有什么一己私利,也许就只好用这句话来解释了,一如梭罗为抗议奴隶制度而自请入狱一夜,相反,公民不服从者非但不侵害他人利益还以更多数人的利益为追求目标;最后公民不服从者所造成的紧张可能是全局的、持续的,直到其目的达成为止,如印度的独立和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解除。       公民不服从也不是革命       虽然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经常被人称作“人权革命”,就是甘地在印度所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也被很多人误称作“印度革命”,但无论如何“公民不服从”不是革命。在变革这一点上,二者也许不无相似,但用左派的语言表达,“革命是彻底的颠覆,是你死我活,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运动”,是用暴力对抗暴力,而不合作不服从则与这样的“革命”相去甚远。公民不服从也许并不排斥彻底的变革,但至少在变革的方式上与革命分道扬镳了。曾经有著名的公民不服从研究专家,把公民不服从严格限制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即只有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公民不服从才是可行的,反之则行不通,如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和马丁.路德.金时代的美国。学者认为,某项或某几项法律暂时偏离了正义,公民可以以不服从的方式予以纠正,而国家的法律从整体上“非法”,仅仅不服从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但我却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    非暴力不合作是人类通用的不以暴力抗邪恶的方式,它应该在任何政治体制下都是可行的。不同的也许是追求的结果不同、所付出的代价不同,而不是方式的绝对不可行。只要相信人类具有共同的价值观,那么甘地能作到的,马丁.路德.金能作到的,其他国家的公民也一定能够做得到。以自己的正义和良知,与强大的邪恶极权作抗争,虽然代价也许更大,但收到的果实也许更多。最为不同的,非暴力认为最高原则是爱,以爱的方式教化邪恶的敌人,而不是相反,在爱的过程中升华自己,也使敌人同时得到升华。在变革成功后的世界,人们不应该再以怨恨的方式彼此相处。正是基于此点,公民不服从放弃了任何使用暴力的可能。    公民不服从者宁愿付出自己的生命,革命者却不在乎对手的生命,公民不服从者唯一的武器就是爱,而革命者在变革的同时也以武器播种了仇恨。       公民不服从者不是良知拒绝者、不是刑事违法者,也不是革命者,他们因为有“最高法”所依赖,因而敢于公开不服从、不合作,敢于向自己认为的现存的某些在效力层级低于“最高法”的恶法秩序提出挑战。如果说对于刑事违法者不得不用法律坚决制裁的话,那么,对于公民不服从者,你实在不得不采取行动时,最好的行动方式是把他们当作疯子或者傻瓜吧。与其制裁他们,还不如围观他们。       2003-6 –24       续篇:“最高法”:公民不服从的法理性基础(二)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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